处理意见协议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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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:台儿庄建筑总公司声远分公司

乙方:曹彩霞 甘肃天山市 曹彩霞(伤者),家住甘肃省天水 村人,于2012年3月12日经张海生介绍来本公司(台儿庄建筑总公司)在伊宁市国投电厂山东电建二公司项目部从事建筑土建工程施工,甲方于张海生定了劳动用工合同,乙方曹彩霞在2012年4月25日做网控楼地面施工中,用手推车推混凝土,由本人施工不当,在推车过程中不小心掉入电缆沟内,当时由许太玲带乙方去二公司职工医院去看病,拉到医院后经检查乙方在左部说不太好受,要求到市内医院照片检查,甲方用小车把乙方拉到医院,后经检查乙方在左部有三根勒骨有裂纹(定为骨折),医生要求住院治疗,甲方答应让乙方住院,并下押金办理住院手续。于2012年4月26日住进医治,甲方派曹多凤进行护理,共住16天医院后经乙方和甲方要求出院,在工地静养,从做过两次拍片,医生说恢复良好,肚内积水被吸收(具体以X片为准),乙方要求回天水老家去养病,经双方协商决定以下处理意见:

一、乙方从住院即日到养伤期间定为100天,甲方支付

每天100元为乙方营养费、医药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,另加贰仟元整(医药拍片费及一切费用)。

二、甲方把此费一次性交给乙方,作乙方自理费,从鉴定即日起,乙方出现的一节费用与甲方无关,不得增加任何费用。

甲方:

年 月 日 乙方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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